法规政策

关于开展执业兽医注册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6-24 10:19:00

津牧医2012162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注册和备案。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做好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备案等相关工作,我市决定从108日起,全面开展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和备案

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工作。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市内六区本项工作。

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凭以下材料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1、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表(附件1)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申请表(附2)(申请表可由市畜牧兽医局网站(www.tjxmsy.gov.cn)通知公告专栏中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中下载);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合同复印件;

6.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畜牧兽医部门对申报人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应将申请注册或备案的人员的相关信息填报“全国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经系统对信息确认后,视为执业注册或备案成功。同时,应对申请人核发《兽医师执业证》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兽医师执业证》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应当按照《兽医师执业证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填写规范》(附件3)填写。

二、执业注册或备案管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在所在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或备案后才能从业。

各单位在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工作时,请将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人员的信息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确保执业注册或备案人员的信息安全。

三、执业证书发放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可派人凭《申请表》(附件12、)到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领取。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执业证书,每次申领执业证书时,应对上次申领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收回、注销、损坏或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发生执业证书遗失、被盗等情况,要立即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四、执业活动年度报告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是否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等。对于不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未按农业部有关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不予通过;对于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已做了检查纠正的,可以通过;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检查纠正的,不予通过。并及时将情况填报至全国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五、监督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兽医执业的监督监管。发现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填报全国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