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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附件1),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附件2),现予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过的与本公告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http://www.ivdc.gov.cn/gg/200811/t20081125_30446.htm 附件:1.兽药停药期规定 2.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